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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12 10:42:51
浏览量:301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是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明确了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等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产业的细分类别和具体内涵,为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为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供支撑。
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比,《目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变化:
一是调整目录名称,全面落实“双碳”战略。目录名称由“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调整为“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纳入了低碳转型相关产业,与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工作更好衔接,充分体现了“双碳”工作导向。
二是优化目录结构,更好厘清产业边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两类一级目录中均包含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目录》将上述两类一级目录调整为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三类一级目录,相应调整有关二级目录、三级目录设置,使产业边界更加清晰。
三是拓展覆盖范围,增补重点新兴产业。根据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形势和特点,新增了温室气体控制、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绿色物流、信息基础设施、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新污染物治理、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装备制造等一批新兴的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产业,引导政策和资源支持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明晰产业内涵,强化法规政策要求。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更新完善《目录》各条目的解释说明内容,明确各类产业的具体内涵、最新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强化先进性引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相关行业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
后续,《目录》将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和修订。
来源:央视新闻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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