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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4:58
浏览量:535
为规范全省黑土地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PART.1

《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省黑土地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在总结前期打击黑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与基层工作人员充分座谈交流,先后向社会公众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依据收到的15条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邀请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等单位的法律、土地、矿产领域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图片
PART.2

《实施办法》的条款解读

《实施办法》共14条内容,主要特点为明确职责边界、限制黑土资源流通、强化部门协同等。

第1-4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检举有关事宜。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实施日常监管;行政查处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受理检举部门要为检举人保密。

第5-6条,明确了管辖权相关事项。下级部门应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的,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或有重大影响的,上级部门有权提级管辖。

第7、9、13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职责开展执法监管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10条,明确了黑土、泥炭限制流通。不得以工程治理、土地修复和水利清淤等名义开采并销售黑土、泥炭资源;施工中开采出来的黑土、泥炭资源,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仍有剩余的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自行对外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购买黑土行为处罚。

第11条,明确了专业认定有关事宜。

第12条,明确了建立黑土地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强化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联合执法、提级查办、挂牌督办,通过信息共享、案情分析、联合办理等不断提升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分析、溯源、查处和精准打击能力,形成保护合力。

第14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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