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长春全面振兴新突破的总体部署,大力发展数字产业,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积极引培数字产业经营主体。对新引进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国家部委认定榜单的数字产业龙头企业,落位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两年内连续提档的,补齐差额。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国家部委认定榜单的数字产业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榜单且排名提档的,补齐差额。引进的国内独角兽企业、市域企业进入独角兽企业行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鼓励开展数字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引进企业开展生产基地、研发基地、数据中心、算力中心建设,以及投入数据中心、算力中心核心设备的、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按照建设期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三、鼓励开展数字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引进企业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及运营并负责园区招商的,入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外地分支机构并表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经过认定后,给予园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提档晋级的,补齐差额。
四、大力拓展数据要素应用能力。数字产业企业在开展数据标注、数据分析处理、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等数据开发加工产业基地建设、运营的,享受数字经济园区同等政策;数字产业企业将自身引进服务外包业务交由基地内企业完成的,按照引进成交业务额的5%对业务引进企业予以奖励;引进业务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数据进场交易,未在长春数据交易中心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数据交易合同在长春数据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对采购方按合同内数据交易总金额的3%进行补贴,经长春数据交易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数据交易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按合同内数据交易部分总金额的3%进行补贴。
五、全面推行“数智券”应用。推行“数智券”制度,包括算力应用券、数据资源券、人工智能券等,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领一定额度“数智券”,用于支付使用长春数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算力、数据资源和人工智能基础能力等服务和产品的费用。每年发放固定额度的“数智券”,先用先得、发完即止。
六、大力培育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开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应用,面向公众建立创新、创业、服务的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优秀应用场景,按照不超过项目数字化部分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建设主体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与全市现有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等政策并行,与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现行其他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所指“数字产业企业”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01—04大类中所包含产业领域内的企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促进企业引培、固定资产投资类数字产业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分别承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